直销舆情:全宏娥安利纤体死亡案再追踪-1:代理意见书
时间:2025-04-30 04:24:55 阅读(143)
(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83号尊敬的审判员: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183号】原告蒋华军等六人的委托,指派陈卫星担任其与黄燕芳、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敬请法官采纳:一、被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利公司)通过其直销员黄燕芳,违法组织并安排全宏娥参加纤体(减肥)活动,被告违法通过纤体减肥活动将被告安利公司的保健产品组合后要求全宏娥只服用被告安利公司的保健产品来替代人们日常生活的食品用于减肥,并且要求全宏娥超量服用安利产品,从而造成受害人全宏娥死亡。1、被告安利公司、 黄燕芳在没有办理纤体减肥的相关资质证书、不具备有资质的营养师的前提下,将其保健产品组合违法用于纤体(减肥)活动,违法要求全宏娥只服用被告安利公司 的保健产品来完全替代人们的日常饮食食物。从被告安利公司提供的系列产品的包装说明上看,其产品只是用于保健功能,并没有用于纤体(减肥)功能说明,也没 有可以完全替代人们正常的饮食食物的说明。按照《食品卫生法》第21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 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 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是,被告安利公司提供的纽崔莱系列产品的包装 上的说明并没有用于纤体(减肥)功能上的说明,包装上是有服用量的说明,但是被告安利公司、黄燕芳虚假宣传,将安利公司的保健品组合用于纤体(减肥使 用),在纤体(减肥)过程中要求全宏娥只食用被告安利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来完全替代人们日常生活的食物,并要求其食用45天,明显违反《食品卫生法》、《产 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2、在被告违法组织的纤体(减肥)活动中,两个被告没有取得纤体营业资质、且没有对受害人全宏娥纤体活动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也没有对受害人全宏娥履行体检义务,更没有提供安全的纤体(减肥)的专业营养师的指导!在我方提供的录音中,黄燕芳亦承认所谓的开营养讲座的医生亦只是被告安利公司的直销员,根本就没有相关资质。黄燕芳更坦承自己给全宏娥“配药”,一共配了四种!两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发生的方法。被告要求受害人全宏 娥45天内不吃食物、要求受害人过量服用被告安利公司的保健产品,以达瘦身效果,这种纤体方法,科学界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方法对人体不会造成损害的结 论,对于不同体质的人群是不能统一采取该种违反科学的方法来纤体(减肥)的。据相关科学研究证明,此种所谓蛋白减肥法极易引起心脏病、肾脏病等的发生,极 易造成纤体(减肥)者身体受损或者造成其死亡。受害者全宏娥的尸检报告证明其胃内只有水样物质15ml,根本没有食物,显然是只吃了纽崔莱系列片剂的保健 产品,而没有吃过任何食物。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全宠娥符合在减肥过程中因患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明显确定其死因是因为被告的违法纤体减肥行为,导致其冠心病突发死亡。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全宏娥的死亡。3、两被告在从事直销活动中,对受害者全宏娥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方法,通过非法组织纤体(减肥)方法诱骗受害者参加被告组织的纤体(减肥)活动,从而让受害者大量购买被告的保健食品用于纤体(减肥),不顾商业道德非法敛财,两被告行为明显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二、本案被告黄燕芳为被告安利公司的直销员,直销过程中两被告通过违法纤体(减肥)行为,其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全宏娥死亡的违法结果,被告安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从被告安利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被告安利公司属于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2、被告安利公司利用所谓“经销商”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的说辞,否认被告黄燕芳为其真销员、否认其是纤体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但是,从黄燕芳在派出所的笔录、新华社记者对黄燕芳采访录音、证人王毅、游运帆 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安利公司的经销商就是直销员团队的负责人,是直销员做到一定层级后就可以成为经销商。黄燕芳在我方提供的录音中亦承认其个人 与安利公司的关系就是安利公司的直销员。其申请工商登记的“个人工作室”是经销商,这个工作室是很多直销员一起做的。黄燕芳看似矛盾的说法,亦揭露了经销 商就是直销员团队的负责人,经销商就是直销员的本质,换汤不换药。本案被告安利公司利用经销商名义规避《直销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是违法 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3、证人王毅、游运帆的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安利公司的经销商就是直销员升级而来,经销商与直销员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被告安利公司为冲高所谓营销业绩、采用更为隐蔽的内部多层级提成违法传销,多年来组织类似的换汤不换药的减肥活动,甚至将之前名为“断食减肥”的名称改为“纤体减肥”,以蛊惑消费者,从而达到大量销售被告安利公司保健产品的目的。三、被告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组织领导传销罪,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其犯罪是一种很严厉的过错。退一步讲,即使受害人全宏娥在本案中有过错,那与被告的犯罪过错相比,全宏娥的过错亦是非常小的。在法院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对因犯罪行为侵权引发的民事赔偿,一般都判决全额赔偿。综上所述,被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黄燕芳违法将保健产品组合后用于受害者全宏娥进行减肥使用,在减肥过程中根本没有履行安全警示、告知或是对受害人全宠娥进行体检义务,并且违法要求全宏娥超量服用被告安利的产品,导致受害人全宏娥死亡, 两被告通过纤体(减肥)行为的违法行为,在纤体(减肥)过程中也没有履行告知(或对受害人全宏娥进行体检)义务,被告的两个侵权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 全宏娥的死亡,受害人全宏娥的死亡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被告应连带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敬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被告安利公司借着直销名义、内部采用多层级提成 方法(见游运帆证人证言)---实质上是传销方法来促销产品,其直销员为了多拿提成的刺激下,利用广大妇女爱美的心理,非法将其只具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 组合后用于中国妇女进行纤体减肥活动这种违法犯罪手段,从而达到被告安利公司巨额的销售额,被告安利公司借直销名义实质上用传销手段、违法组织纤体活动将 其保健食品用于减肥,从中国妇女身上吸取了巨额的黑色利润,从而建立起安利公司这个黑色帝国,但是,被告安利公司给中国妇女带来的是灾难,全宏娥只是其中 的牺牲者之一,因此,请求法院向中国工商、公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工商、公安部门查处并打击被告安利公司违法传销、将保健食品完全替代人们日常食品 用于减肥的所谓“纤体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原
代理律师: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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